关于转发2014年“中华医学会关于2014年中华医学科技奖推荐工作”的通知
全院各有关单位:
2014年中华医学科技奖的推荐工作已经开始,请有意申报中华医学科技奖的老师根据通知要求将报奖材料于2014年3月21日前交到科技处成果科,以便我处上报贵州省医学会。
联系人:卢晟明
联系电话:0851-6908108
邮箱:425585564@qq.com
具体条件、要求请参照“中华医学会关于2012年中华医学科技奖推荐工作的通知”,现将具体通知转发如下:
中华医学会关于2014年中华医学科技奖推荐工作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4-1-27 14:35:35 来源:中华医学会科技评审部
医会科评函[2014]4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及有关副省级城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学会,各有关单位:
中华医学科技奖是全国医药卫生行业科学技术奖。中华医学会可以直接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、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。
为做好2014年中华医学科技奖推荐工作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推荐要求
2014年中华医学科技奖实行限额择优推荐,请按照《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》(附件1)和《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》(附件2)要求,严格掌握标准,并按照所分配数额(附件3),做好推荐与申报工作。推荐项目应整体完成实施两年以上,即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。医学科普作品应是200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出版发行的作品。
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,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。
二、推荐、申报渠道
(一)单位推荐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学会,部分高等学校,京内有关部委局,解放军、武警部队系统在京所属医疗、科研、预防机构等单位可作为推荐单位推荐项目,直接报送我会。
(二)科学家推荐:中国科学院、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以上(含3人)可共同推荐1项本学科领域或所熟悉专业的项目。每名院士须独立写出对所推荐项目科学技术水平的评价意见。科学家推荐的项目直接报送我会。
三、推荐、申报方式
申报项目须登录中华医学会网站www.cma.org.cn ,进行推荐书填写、申报工作。系统开通时间为2014年2月7日0时,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30日24时。推荐单位名额、用户名和密码详见附件3。科学家推荐的项目,请与中华医学会科技评审部联系。
四、书面推荐材料要求
1. 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,按照要求填写《中华医学科技奖推荐书》(附件4)或《中华医学科技奖推荐书(国际科学技术合作)》(附件5)并提供附件材料。
推荐书表格由系统生成,请使用A4纸双面打印,附件材料用A4纸双面复印,推荐书表格及附件材料装订成一册,要求一式4份。为便于评审及归档,装订《推荐书》等材料时,采用胶装,不加封面,不用塑料环等。《推荐书》至少1份为原件,并在首页右上角标明“原件”。原件系指公章为原印模,签名为原笔迹。
2.《项目摘要》(附件6):须按体例格式填写中英文《项目摘要》。英文项目摘要应是中文项目摘要的英译文。
要求中文一式10份,英文一式2份,不得装订,双面打印或复印,装入文件袋,并在文件袋上注明项目名称、主要完成人、主要完成单位、推荐单位及日期。
3.推荐医学科普项目,须提交4套医学科普作品。
4.完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如有回避要求的,请提交《2014年中华医学科技奖推荐项目回避专家申请表》一式1份(附件7)。
5.《2014年中华医学科技奖推荐项目汇总表》(附件8)由系统生成,推荐单位打印一式2份,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。
五、申报截止日期:
请各推荐单位于2014年3月30日24时前上传项目推荐书,将推荐项目汇总表电子版报送至中华医学会科技评审部,并于4月4日前将书面推荐项目汇总表、书面推荐材料寄送至中华医学会科技评审部(以邮戳为准)。
六、申报地点及联系人:
中华医学会科技评审部215室、216室
地 址: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2号(100710)
联 系 人:宋盟、徐曼、吕亚雯
联系电话:010-85158436、85158556
传真号码:010-85158433
中华医学会网址:www.cma.org.cn
电子信箱: songm@cma.org.cn
2014年1月25日
附件1_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.doc
附件2_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.doc
附件4-1_中华医学科技奖推荐书(单位推荐).pdf
附件4-2_推荐书填写说.doc
附件4-3_应用证明.doc
附件4-4_学科代码09版.doc
附件4-5_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单位名录.doc
附件5_中华医学科技奖推荐书(国际科学技术合作).doc
附件6-1_中文摘要.doc
附件6-2_英文摘要.doc
附件7_中华医学科技奖推荐项目回避专家申请表.doc
附件8_中华医学科技奖推荐项目汇总表.xls
主题词:科技奖 推荐 通知
抄报:科技部,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,教育部,国家中医药管理局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,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,解放军总后勤部 卫生部,武警总部后勤部卫生部。
抄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及有关副省级城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(局)、各有关高等学校。
中华医学会办公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