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有关单位、项目负责人:
根据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》“第四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二十八条: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,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,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。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,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”之规定,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。(2018年12月31日开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收回第一批(2015年结题)结题两年结余项目经费)。
根据《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经费(自然科学类)管理办法》(校政发[2018]74号)“第五章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”的文件要求: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,结余资金在2年内仍可继续使用,主要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;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,则按规定收回。
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要求,请2016年、2017年以及2015年前已结题的项目负责人高度重视,认真核对结题项目结余经费,如有结余请按照预算,合理合规加快结余经费的使用和执行。
科技处
2019年4月9日